南投縣家庭教育中心志工召募遴選與服務須知
109年3月11日府授教家字第1090059744號函頒實施
第一章 總則
一、南投縣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鼓勵社會大眾參與家庭教育志願服務工作、推廣家庭教育理念、增進自我成長,並培養自助助人的能力,從而落實家庭教育,共創美好社會,以促進社會安定和諧。
二、為使本中心志工於志願服務時有所依循,特訂定本服務須知。
第二章 志工資格與類別
一、資格:凡具大專以上學歷、年滿二十歲以上,對家庭服務工作具有熱忱且具備基礎電腦應用能力,通過培訓、甄選及實習試用後授予聘書核發志工證,方得擔任本中心之志工。
二、本中心志工類別:
(一)諮詢輔導志工:
1.4128185全國家庭教育諮詢專線諮詢服務。
2.個案輔導服務。
3.協助本中心辦理各項專案服務。
(二)活動推廣志工:
1.擔任家庭教育各項活動帶領人(如親職、婚姻、子職、代間等教育)。
2.其他家庭教育重點工作推廣服務。
3.協助本中心辦理各項專案服務。
(三)志工以一年一聘為原則。
第三章 志工培訓與遴選要點
一、培訓:
(一)本中心視服務需要,不定期辦理新志工召募及培訓課程,以儲備人力資源。
(二)新志工培訓課程-活動推廣志工需達54小時,諮詢輔導志工需達80小時,專業訓練課程分為初階、進階及實習三部分,說明如下:
1.為了解新志工參與動機及期望等,中心得視情況安排「晤談」。
2.4128185全國家庭教育諮詢專線實習完成,經考核通過及取得服務紀錄冊者,授聘後正式成為本中心志工。
(三)倘參加培訓課程(非本中心舉辦),惟其科目或內容與本中心當年度所開課程相似,得提出具體證明並經本中心認可後,抵免該課程;但「實習」不得抵免。
(四)相關家庭教育輔導單位之志工或專業人員,即使非受本中心課程培訓,但已獲得其他相關服務單位志工認證,有意加入本中心推動家庭教育工作者,除經本中心認可抵免課程之外,仍須經過面試以了解其參與動機與期望等,並補足相關家庭教育課程時數後,正式成為本中心志工。
(五)本培訓全程免費,惟培訓的目的在服務,故報名參加志工培訓者需親至本中心報名,並繳交1,000元服務保證金,未繳交者視同放棄參加培訓,待完成培訓並服務滿一年者,全額退還1,000元服務保證金,未完成培訓或未服務滿一年者,無論任何因素或未達錄取標準皆無法退回服務保證金。
二、遴選:志工離開三年以上需再參與本中心之新志工培訓。離開一年(含)以上未達三年者,則需在職訓練6小時及實習12小時,並經本中心核准後,得回任本中心志工(停聘亦如此)。
三、解聘:
(一)於聘期中發生不適任情事(以下所述),經考核小組會議決議後,由本中心予以解聘,不得異議。
1.違反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
2.違反本中心所有規章及各項決議。
3.言行舉止嚴重毀壞本中心名譽。
4.服務期間工作過失,情節重大。
5.無故暫停服務連續三個月。
6.其它因素不適任本中心志工。
(二)解聘者應繳回聘書及志工證。
(三)受解聘者不得再擔任本中心志工。
四、續聘:
(一)達成該年度本中心規定之在職培訓課程時數及當年度訂定之服務時數並有繼續服務意願者。
(二)於聘期中停止對外服務達半年(含)以上,將視情況於次年度不予續聘。
五、停聘:有特殊情形無法延續服務,需說明理由,經本中心核准者,准予停聘。
第四章 服務規定
一、服務:
(一)服務項目與進行方式:
1.4128185全國家庭教育諮詢專線:每月至少值二次班,每次3小時為原則。
2.個別化親職教育(含中輟):利用家訪(3小時/次)、校訪(2小時/次)、電訪(1小時/次)方式服務個別化親職教育個案。
3.活動推廣(如親職、婚姻、子職、代間等教育):
(1) 演練:活動前需演練課程,以提升相關專業知能及臨場反應。
(2) 備課:備課及備課紀錄撰寫。
(3) 成員需輪流擔任帶領人。
4.其他:協助本中心家庭教育相關專案及等會議工作。
(二)服裝儀容:配合活動之需要穿著。
(三)簽到與簽退:每次出勤服務時均應確實簽到與簽退,不得代簽。
(四)時數登錄:
1.服務時數之計算皆以簽到及簽退時間為依據。
2.服務時數統計後,由本中心負責登錄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客服04-37020625)。
3.志願服務手冊遺失時,除依規定補發外,服務時數以本中心留存之紀錄為準。
4.經本中心核派之服務、志工活動或會議均列入服務時數計算。
二、請假:
(一)志工因故不能按時出勤服務時,應事先自行覓得代班志工並告知本中心人員。
(二)連續三個月不能出席者,應事先向本中心報備。
(三)因故無法出席常態性活動(如志工大會、小組會議、團體督導等)應事先告知本中心。
(四)逢颱風來襲或天災,經南投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即停止值班。
三、交通費:
(一)經由本中心核派出勤服務/研習/會議者,依規核給交通費。
(二)交通時間不列入服務時數統計,特殊情形得由中心另訂服務時數。
四、會議:
(一)志工集會項目:幹部會議、小組會議、志工大會、工作行前會議及檢討會議等。
(二)志工應準時出席並簽到退。
(三)參加集會均列入服務時數計算。
五、在職訓練:
(一)本中心依據該年度志工服務項目安排在職培訓課程,為提升本中心志工相關專業知能,志工需參與在職培訓之研習時數達18小時 (含實體6小時、線上12小時) 以上。
(二)開設課程將視報名人數進行調整或取消。
六、保險:依據志願服務法,凡本中心服務志工均投保一年期之志工意外團體傷害保險。(保險內容以當年度要保書為準)
七、服務品質:
(一)專業倫理:本中心志工以服務縣民為宗旨,不遲到、不早退,不做推廣家庭教育內涵以外之行為,例如:宣揚個人宗教信仰、強加自己的價值觀於別人身上、對外宣揚個案所談的內容及洩露個案當事人之相關資料或從事商業行為,造成志工或服務對象之不便與困擾。
(二)人格特質:本中心志工需具備有熱忱、敏感度、彈性、自我接納、反應、主動性、親和力、內省、穩定、尊重等特質。
第五章 考核與獎勵
一、考核時間:本中心於每年進行志工服務績效考核。
二、考核人員:由本中心主任、志工業務承辦人及志工督導組成考核小組。
三、考核項目:
(一)服務意願:依服務意願調查結果,願意繼續服務且遵守本中心志工服務須知。
(二)服務時數:全年服務時數達中心規定者為通過(特殊情形由本中心另行裁量)。
(三)在職訓練:在職培訓之研習需達中心規定時數。
四、績優志工表揚:
(一)出勤狀況良好且服務品質優良者,得依年度服務總時數之高低、會議出席率、參加研習培訓等情況,頒發獎狀及獎勵品,以資鼓勵。
(二)志工表現優異,經由本中心推選評選事蹟最優者,配合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及「南投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等相關辦法推薦,報請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南投縣政府或其他相關單位公開表揚。
(三)本中心得視情況專案辦理績優志工表揚。
第六章 志工隊組織
一、志工隊組織
(一)為整合運用志工人力資源,設志工隊以協助本中心任務之達成,並受本中心志工業務承辦人管理。凡本中心所屬志工,均為志工隊之當然成員。
(二)志工隊置隊長1人及副隊長1人:
1.職掌:秉承本中心宗旨,協助本中心完成交付任務。
2.負責工作協調及人員調度安排,並主持各項志工集會。
3.隊長與副隊長人選須擔任本中心志工滿一年,由本中心志工隊員於志工大會投票選舉產生,須二分之ㄧ以上隊員出席,以無記名單記法分別選舉隊長及副隊長。
4.前項選舉,隊員因故不能出席大會參加選舉時,得以書面委託隊員出席,並行使其權利,但一人僅能受一隊員之委託。
5.隊長與副隊長為一年一聘,連選得連任。
(三)隊長及副隊長由中心頒發聘書。
二、志工大會
志工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須全體隊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由志工隊長擔任主席。隊長無法主持時,由副隊長或與會人員推選1人主持。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遇有需要或特殊狀況,得經下列途徑之一召開臨時會議:
(一)隊長召開。
(二)本中心主任召開。
(三)志工隊隊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經隊長與本中心主任同意召開。
第七章 附則:本辦法經本中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