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府行法字第0950240128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溯自95年7月2日施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府行法字第1060106911號令修正部分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9 月4 日府行法字第1080199735 號令修正發布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據家庭教育法第七條第三項及南投縣政府組織自
治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之。
第 二 條 南投縣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隸屬於南投縣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掌理推動家庭教育事項。
第 三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專任,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教育處
督導,綜理本中心各項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四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及推展各項家庭教育。
二、結合社區資源,推展家庭教育。
三、提供家庭教育諮詢及服務。
四、召募、培訓及考核志願工作人員。
五、推展其他有關家庭教育事項。
第 五 條 本中心置輔導員,必要時得比照講師資格聘任。
第 六 條 本中心為協助家庭教育之推展,得徵訓志願工作人員,
分別協助辦理諮商輔導、活動推展等相關事項。
第 七 條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成立各種任務編組,成員均為
無給職。
第 八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第 九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一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定,報本府核定。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南投縣家庭教育中心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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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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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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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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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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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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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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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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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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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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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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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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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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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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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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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時得比照講師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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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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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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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南投縣政府派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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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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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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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南投縣政府派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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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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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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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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